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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据报导,《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3月26日递交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会,从监管主体、行业协会职责、发帖注册管理、禁飞区域、强制措施、紧急情况处置等方面,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销售、用于及涉及安全性管理活动不予规范。
据报导,《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3月26日递交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会,从监管主体、行业协会职责、发帖注册管理、禁飞区域、强制措施、紧急情况处置等方面,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销售、用于及涉及安全性管理活动不予规范。《规定(草案修改稿)》称之为,出售无人驾驶航空器时,购买者不应索取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并解释用途;销售者不应真实情况记录购买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产品的型号、序号,准确讲解用于方法和安全性注意事项,并告诉购买者展开发帖注册。
无人驾驶航空器、购买者等信息的留存期限不得多于三年。购买者并未索取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销售者不得向其销售无人驾驶航空器。若销售者、购买者并未按规定赴任,由公安机关对单位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一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规定(草案修改稿)》具体,购买者在获得无人驾驶航空器后,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展开注册;中途所有权再次发生出让或者歼灭的,不应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更改或者吊销注册。
公安机关不应帮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发帖注册管理制度。对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修正,对单位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一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监管方面,根据《规定(草案修改稿)》,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规定飞行中,有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行截击、降落、捕捉等方式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不予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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